屋頂隔熱
屋頂隔熱
非常不合理!!!
給你一則新聞看看
住戶聯合控告 頂樓加蓋違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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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
板橋地方法院
2003/01/07
打算利用屋頂加蓋的住戶,請先做好敦親睦鄰的工作。台北縣一處八層樓公寓的三名頂樓屋主,分別佔用屋頂加蓋一到兩樓,致使其他住戶根本無法使用,一氣之下聯名控告三人竊佔,承審法官認為三人在審理期間已陸續拆除違建,輕判拘役四十天,緩刑兩年。
據了解,這類糾紛屢見不鮮,尤其舊式公寓最常見,通常一般住戶為了情面不願與鄰居撕破臉。不過若當初購屋時沒簽下任何同意書,佔用屋頂的住戶一旦被告,絕大多數都會獲判有罪。
判決書中指出,台北縣新莊市龍安路一棟八層樓公寓,分別遭黃姓、劉姓與蘇姓三名頂樓屋主佔用加蓋,其中黃姓與劉姓兩名女屋主胃口最大,一口氣僱工加蓋兩層樓,總面積超過三十坪。蘇姓男屋主雖然沒那麼誇張,不過單是加蓋一層,面積也將近三十坪。
其實這批違建早在民國八十四年間就陸續出現,其他住戶制止無效,多次鬧得很不愉快。由於加蓋狀況實在太嚴重,其他住戶想到屋頂透透氣都不得其門而入,二十八戶鄰居中的十八戶前年索性聯名控告三名頂樓屋主,罪名是竊佔。
被告們都頻頻喊冤,宣稱屋頂加蓋前不但獲得建商保證,其他住戶購屋時也簽訂「屋頂、空地使用權同意書」,載明屋頂除公共設施,其餘均交由頂樓住戶管理使用。黃姓屋主更指稱,當初建商承諾取得使用執照後,會幫她蓋滿九、十兩層樓,最後卻黃牛,她只好自己花錢興建。
板橋地方法院承審法官發現,雖然黃姓屋主提供的買賣契約及「c」,都註明頂樓屋主可管理使用不分屋頂,但都沒有全體屋主的簽章,況且買賣契約並未授權頂樓屋主可以變更屋頂平台的結構、使用目的與性質,擅自加蓋就是不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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